2009-04-02 中國時報 王健壯
芝加哥郊外有個小鎮叫斯科基,居民祇有六萬多人,其中多數是猶太人,許多人更是納粹大屠殺的倖存者。
一九七七年,這個原本寧靜的小鎮卻籠罩在一場風暴中:新納粹主義的美國國社黨,宣告要在斯科基舉辦一場遊行,遊行者並將佩戴納粹的標誌。
斯科基居民為此群情憤怒,他們上街頭示威抗議,市政廳也頒布法令,禁止一切煽動仇恨的標誌與服飾的散播,同時向法院聲請禁制令,禁止新納粹黨的遊行。官司從州法院打到聯邦法院,聯邦法院最後判決斯科基頒布的禁令違憲;但國社黨雖贏了官司,卻取消了遊行,風暴始告平息。
斯科基與國社黨這場官司,雖是美國言論自由史上重要判例,但如果這場官司在歐洲發生,結果將完全不同。
歐洲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定,否認納粹大屠殺是犯罪行為,在德國,任何有關象徵納粹標誌的展示更被視為重罪。歐洲有學者甚至舉《我的奮鬥》一書為例:希特勒的大屠殺意圖其實在這本書中早已暴露無遺,如果當初就將他繩之以法,又何來日後他將言論化為行動,造成人類悲劇的發生?
連鄰近美國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也認定,即使憲法保障言論自由,但否認大屠殺的人應被起訴判刑。唯獨美國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,保障否認大屠殺者的言論自由權利;聯邦法院判決斯科基禁令違憲,便是由此而來。
美國司法對「仇恨言論」、「挑釁言論」、「不雅言論」或「令人不快言論」,一向主張內容中立,反對政府管制,除非言論有明顯而立即的真實威脅,否則一律受到憲法保護。
一九八○年代,美國有些大學鑑於歧視少數族裔的種族仇恨言論蔓延,特別在校規中增列言論規範,禁止此類言論,違者將以校規論處。到九○年代,許多大學更將仇恨言論的範圍,擴及到性別、膚色、宗教、性傾向、語言、政治信仰、年齡、愛滋帶原者等等。
也就是說,雖然美國司法對不具真實威脅的仇恨言論採取保護原則,但大學校園卻反其道而行,紛紛以校規列舉了許多不受保護的言論類型加以禁止;司法與社會現實對仇恨言論的危害認知,似乎出現了極大落差。
然而,即使大學的反仇恨言論運動風起雲湧,但聯邦法院對幾所知名大學,例如史丹佛與密西根大學校規中的反仇恨言論規範,仍然判決違憲,理由是:像黑人這類少數族裔學生,雖然常是仇恨言論的受害者,但若以校規明令禁止這類言論,卻很容易就淪為政治正確批評者的攻擊箭靶。
其實,美國大學禁止仇恨言論的作為,乃是法界「批判種族論者」挑戰司法主流意見的行動實踐;他們不滿法院對仇恨言論訴訟的判決,一向依據「言論自由」與「政府管制」間的「非此即彼」關係去權衡,忽略了「種族平等」與「言論自由」間「既彼又此」的關係,其實才是仇恨言論判決應有的裁決依據。
九一一事件後,美國的仇恨言論有增無減;黑人入主白宮後,仇恨言論更有了新的標的;法律到底該不該管制仇恨言論?可以管制到什麼程度?古老的爭論又有了新的素材。寫過《國會不得立法》的知名憲法學者安東尼路易斯,去年即出版了一本新書,書名雖是《給那些我們憎恨的思想以自由》(美國已故大法官赫姆斯的名言),但他仍舉一九九四年盧安達大屠殺的例子,表達了他的困惑。
當時掌權的胡圖族曾透過廣播,呼籲屠殺圖西族,結果造成了五十多萬人死亡;圖西族掌權後,為避免悲劇重演,下令禁止任何人或政黨以挑撥種族為名進行分裂。
路易斯雖然一向相信對抗「邪惡言論」最有效的方法是「更多更好的言論」,但盧安達的例子卻也讓他懷疑:「我們這些從未遭逢這種悲劇的美國人,難道要告訴盧安達人說,你們限制言論自由是錯的嗎?」
台灣對仇恨言論該如何看待處理?是美國的司法模式?批判種族論者模式?還是歐洲模式?不管選擇哪一種,路易斯這本新書都該找來一讀再讀;最起碼該仔細玩味一下這本新書書名的意義。(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)
- Apr 02 Thu 2009 09:13
凱撒的面具 給那些我們憎恨的思想以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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